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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9-06-02

 

上海市道路命名规则

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重名同音可在http://www.shsmi.cn/dmb/ 地名查询菜单中查询)。

一、通名规则:

(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道、路、街、弄、巷等。

(三)特定通名的标准:大道:规划红线宽度50以上的主干道

二、专名规则:

(一)        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二)        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规划红线属于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

(三)        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四)        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五)        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六)        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七)        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

 

 

附件4

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

本类地名格式为“专名+通名” ,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且不得与居住区、建筑物类名称同名。

一、通名规则:

(一)        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        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园、廊、苑、林、圃、地、场、馆、院、城、堂、街等。

(三)        特定通名的标准:公园:绿地面积必须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二、专名规则:

(一)        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二)        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        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四)        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五)        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六)        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

(七)        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八)        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

(九)        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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