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命名规则
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重名同音可在http://www.shsmi.cn/dmb/ 中地名查询菜单中查询)。
一、通名规则:
(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道、路、街、弄、巷等。
(三)特定通名的标准:大道:规划红线宽度
二、专名规则:
(一) 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二) 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规划红线属于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
(三) 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四) 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五) 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六) 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七) 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
附件4:
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
本类地名格式为“专名+通名” ,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且不得与居住区、建筑物类名称同名。
一、通名规则:
(一) 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 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园、廊、苑、林、圃、地、场、馆、院、城、堂、街等。
(三) 特定通名的标准:公园:绿地面积必须在
二、专名规则:
(一) 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二) 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 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四) 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五) 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六) 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
(七) 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八) 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
(九) 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