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09〕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编办、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
特殊教育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本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送教上门、社区教育为补充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互相衔接、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通过率先实施对特教学校学生免费义务教育,积极开展帮困助学工作,保障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满足了不同残疾类型和程度残疾学生的各种教育需求。特别是近年来,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和高等特殊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开展盲、聋残疾学生在普通高校随班就读的尝试取得了成效;加大特教经费投入力度,引进现代信息、康复等先进的设施设备与技术,改善了特殊教育的办学条件;积极开展特教课程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了特殊教育质量;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促进了师资队伍的稳定。
本市特殊教育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发展程度同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适合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和运作机制还需完善;残疾儿童发现、诊断、评估、转介、安置、服务网络亟需建立,教育与医学手段有效整合、建立特殊教育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的研究有待开展;特教师资的专业化水平需进一步提高。为加快本市特殊教育国际化、现代化的进程,建立有利于残疾学生可持续发展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重视特殊教育。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教育综合改革率先基本实现上海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落实《上海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通过三年的努力,建设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特殊教育事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配置特教资源,加强医教结合研究,提高教育与康复质量,使本市的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残疾学生的发展需求。
二、主要目标
积极推进特殊教育现代化,优先发展特殊教育、优化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创设优良成长环境。以实施“医教结合、按需施教、开发潜能、人人有所发展”为目标,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构建满足残疾学生身心全面发展需求、医教有机整合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全面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残疾儿童发展的良好氛围。具体包括:
(一)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全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校舍与场地符合特殊教育需求,聋校、辅读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达到《上海市聋校、辅读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装备标准(试行)》(沪教委基〔2007〕47号)要求。按照《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29号)要求,配置随班就读资源教室。改善学前特教办学设施设备,满足学前儿童康复需求。
(二)创建医教结合的特教课程体系。开展特教康复课程研究与开发,为残疾学生提供针对性的康复训练,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三)开展特教师资队伍专业化建设。按照沪教委基〔2006〕29号文的要求,配备巡回指导教师、资源教师和康复专职教师。对所有巡回指导教师、资源教师和康复专职教师,进行特教与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
(四)建立各部门分工合作、教育与医学相互结合的特殊教育医教结合信息平台、服务网络和运行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多途径实施特殊教育机构建设,创设良好的教育与康复环境。
1.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建设。各区县要通过搬迁、扩建、改建等多种方式,对特教学校进行改造,增设无障碍设施,配齐必需的专用教室,使校舍场地面积和功能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学生生活、学习和康复需要。
2.根据市颁装备标准和本地区残疾学生的特点配备聋校与辅读学校的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使设施设备数量和功能满足特教学校实施教育教学与康复的需要。
3.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根据本地区人口分布情况与残疾儿童的实际需求,对学前特教进行合理设点布局,为学前特教机构配置必需的教育与康复设施设备。
4.在随班就读学生超过10人以上的中小学设立资源教室,并根据各校随班就读学生的实际需要,配置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丰富的教具、学具、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满足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育需要。
5.大力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各普通高校积极利用现有资源,从符合残疾人特点、与残疾人就业相适应的要求出发,拓宽招收残疾人的专业种类,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
(二)加强康复课程建设,完善特教课程体系。
1.开发适合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不同年龄阶段和盲、聋、弱智、自闭症、脑瘫等不同残疾类型学生发展需求的相关康复课程指南,编制相关的教师指导用书。
2.研究与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开发残疾学生的潜能。针对残疾学生的特点,运用教育与医学等多种手段,实施教育与康复服务,开展个别化教育与康复训练,促进残疾学生全面发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开展特殊教育评价研究,建立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特殊教育评价体系,对残疾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评价。
(三)规范随班就读管理,提高随班就读工作水平。
1.建立健全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制度,明确随班就读工作任务与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
2.加强对随班就读学生的发展性评估,在此基础上,对其安置方式、教育目标、课程、教育内容、评估内容与方法等进行整体设计,注重潜能开发,实施个别化教育,使随班就读学生得到充分发展,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3.发挥各类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作用,按要求开展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基本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指导、研究、培训、服务等五大功能。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教师管理方法,修订与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保障落实,使特教学校教师结构、岗位设置符合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需要。
2.建设一支随班就读资源教师队伍,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资源教师,负责本校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每个区县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特教巡回指导教师,负责对本区县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巡回指导。各类特教学校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康复教师,负责对本校残疾学生的康复训练。
3.开展在职教师与新教师特教岗位证书培训与考核,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4.建立特教教师在职培训长效机制,研究并编制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课程与教材。对全体特教学校专职康复教师、资源教师及巡回指导教师开展上岗培训和康复知识与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工作要求与相关的康复知识与技能。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开展特殊教育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残疾学生的特点,并掌握基本的教育原理与方法,提高开展特殊教育的能力。
5.加强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养,通过组织特教教师出国培训、考察和引进国外特教专家来沪讲学等方式,对特教教师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国际特教发展的新趋势,掌握先进的特殊教育理念、方法与技术,提高特教实践与研究能力,成为特教学科带头人,从而形成一支特教骨干教师队伍。
6.探索特教教师双学历职前培训机制,使特教教师具备开展医教结合特殊教育的学识与能力,为教师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五)实施资源整合,构建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服务网络。
1.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检测、建档、转介、安置网络化的运行机制。实施定点、定标准的医学检测制度。建立医学检测定点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对残疾儿童的检测工作,全市统一检测工具与标准,加强对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残疾儿童入学检测与评估结果建议安置形式,对残疾儿童实施随访、跟踪服务。
2.建设残疾儿童筛查、首诊报告信息平台,建立残疾儿童资料库,实现残疾儿童信息资源共享。
3.探索建立顾问医生制度等多种医教结合模式,实现特殊教育机构中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手段的有机整合。
4.加强特教资源中心建设,为残疾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及各级各类残疾人教育与管理机构提供指导与服务。在完善对现有区县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教育康复指导中心的建设;依托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建立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明确市资源中心和各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功能定位、工作职责,形成网络化的运行机制。
(六)各部门、各区县各司其职,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将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根据区域内实际,对特教事业发展作整体规划,并根据全市整体部署,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切实解决当前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整合各方面力量加以实施。
2.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各司其职、加强合作,研究与制定相应政策,切实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尤其是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中的经费、师资等困难与问题,使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新的突破。
教育部门统筹制定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对特教机构的管理和特教师资队伍建设,对残疾儿童进行合理安置,开展课程建设与教科研,确保特殊教育质量。
发展改革部门将特殊教育事业纳入本市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对特教学校进行合理设点布局,研究制定并推进实施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民政部门研究与制定残疾学生帮困助学政策,关心残疾学生生活,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重残学生的教育与康复工作。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适合特殊教育发展需求的经费投入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本地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教师待遇、职称评定标准等特殊教育教师管理政策,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卫生部门负责对残疾儿童的检测与筛查,建立残疾儿童资料库,组织力量为特教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配备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为本市特教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残联开展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残疾学生的入学安置、康复、职业技术教育和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残疾儿童资料库的建设工作。
3.定期召开由市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编制、残联等部门与社会团体参加的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与协调解决特殊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各区县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部门协作、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机制。
4.建立上海市特殊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教育部门牵头,聘请本市著名儿童医学、康复、心理、特殊教育专家,对本市特殊教育的重大决策、特殊教育与康复工作进行咨询与指导。
5.建立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由各区县教育部门牵头,医学、康复、心理、特殊教育专家、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共同参与,根据鉴定结果及学生的实际表现,对残疾儿童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安置与个别化教育建议。
(七)增加资金投入,确保特教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1.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区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教育经费预算,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根据市颁布的定额标准拨付。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2.完善特殊教育帮困助学机制。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免费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研究制定特殊教育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政策。
3.加强特教经费管理。市、区县教育部门健全特殊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各区县要将特教事业发展纳入当地教育督导工作中,定期不定期的对特教工作开展专项督导。
2.市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市教育部门根据督导结果,对成绩显著的区县教育部门进行表彰。
3.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