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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学年师范生学费返还统计口径说明

作者(来源):教育局人事科    发布时间:2009-10-19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00531以后入学;本市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毕业后即从事教育职业;具有教师资格。

21999531以后入学的同样统计在内,按照入学年份先后顺序排列。

3、流动人员以每年630日所在单位为统计标准。

4、研究生学历均为非师范专业,如果其他条件均符合,其本科阶段学费可以返还。

5、三二分段的本科,前三年的大专无学费,后面两年本科的学费可以返还。

6、毕业后即从事教育职业,包括毕业后没到其他单位工作过,持报到证到教育单位的人员。

7、以前漏报的人员,做在统计表格内(即每个人只出现一条记录)。在备注栏内写明情况。

8、返还额度按照实际学费,以发票为依据返还。学费上限5000/年,艺术类10000/年。大专学历每工作满一年返还学费总额的五分之一,大学学历每工作满一年返还学费总额的六分之一。

9、统计表格请于20091023(周五)前发送到韩根娣老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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