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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回扣劳务费管理的规定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7-01-09

关于加强回扣劳务费管理的规定

(修改稿)

    回扣是当前经济交往中不正常但又确实存在的社会现象,为把我校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回扣纳入公开、透明、规范的管理轨道,防止截留、私分、贪污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1.严禁在原有价格上加价后返还加价款的做法;严禁采购伪劣商品;严禁只顾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不顾质量、损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

2.所有购物所得回扣(图书、校服、报刊、卫生、保险、电影、春秋游等)应如数上交学校。经学校批准给予提成的,由校财务结算后返回。

3.违反上述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包括手续费、发行费等),又不按规定上交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4.全校各部门凡涉及回扣问题均应按本规定严格执行,凡发生暗中收受、截留、私分、贪污回扣行为的,除对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外,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长桥第二小学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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