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长桥第二小学章程
序 言
长桥第二小学建校于1991年。学校有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教学设施,各类专用室齐全。学校以“全程全方位的教育服务”为办学理念,以优化适合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为己任,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快乐成长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以科研为引领,不断加强课程建设,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构建和谐校园,努力把学校建成管理规范、质量扎实、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徐汇区长桥第二小学 ;英文表述为ChangQiao Number Two Primary School;学校地址为:龙川路40号。网址:c2xx.xhedu.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学校以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以学生终身学习和发展为本的教育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加强学校文化建设,提升学校的文化品位。学校遵循“全程全方位的教育服务”理念,让每一个孩子有进步。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将建设一所“管理规范、质量扎实、特色显现”的学校。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长桥第二小学是一所普通学校。学校建校时间不长,在保持教学质量稳中有升的情况下,积极开发以民间游戏为特色的一校一品,不断挖掘 “和风怡趣”的校园文化内涵,在不断地摸索实践中,逐步将单一的学习民间游戏,逐步扩展到了解民俗民风、民间艺术,体会其中的乐趣,使学校不断发展。
第八条 学校标识
校标:
外形象一面扬起的“风帆”,预示着长二师生与这艘扬帆起航的船荣辱与共,携手共进。 “风帆”的外形是由“E”转化来的,是长桥二小中“二”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的大写。校徽的红色代表了红领巾和太阳的颜色,是“希望”的颜色。
校歌:《快乐成长》 由张振芝词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具有求真务实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大队部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 教导处、总务处、人事办公室、信息科研处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学校的奖励或社会资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81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