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人【2009】54号),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科学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现就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和要求:
徐汇区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学校党政正职和副职由教育党工委负责考核。
绩效考核一年两次。第一学期考核与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相结合,第二学期考核与业务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要与学期初的工作计划、学期末的工作小结相结合。
各校根据文件精神和《徐汇区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表(参考样张)》(见附件)中的一级指标、参照二级指标及表式内其它内容,确定本单位绩效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公正公平、便于操作;要符合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课程改革方向,正确发挥对工作人员的激励导向作用。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从师德师风、岗位履职、工作实绩三方面进行,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各校制定绩效考核的实施办法,按照岗位履职的要求,考核时对不同职称、不同岗位的工作要求要体现差异。
(三)师德修养方面若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第。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政策,师德高尚,爱岗敬业,精通本职工作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教育教学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师德师风良好,专心从教,熟悉或比较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工作积极,有改革创新意识,教育教学工作效果较好。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工作中有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五)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的方法: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和社区的意见。
(二)考核的程序:
1、学校工作人员每学年初应按照学校岗位职责的要求和学校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制定岗位履职计划,经所在工作部门交流后,交考核小组存档。考核前,由学校工作人员按照师德师风、岗位履职、工作实绩三个方面进行总结,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进行自评,经所在工作部门内部交流后进行互评,学校领导依据教师履职计划、工作小结和日常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学校考核小组综合自评、互评和领导评价填写“徐汇区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表”,审定考核等第并告知被考核人。
2、学校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后三十日之内可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对单位考核小组的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的十五日之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考核结果的奖励与使用
(一)第一学期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合格的人员,按市、区人事部门有关晋升薪级工资的奖励规定执行。
(二)第二学期绩效考核与业务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职务评审的依据之一。
(三)绩效奖励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四)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其工资待遇按新任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如果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沪府发【2003】4号文《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政策处理。
五、考核机构和职责
(一)考核机构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成立以单位负责人、党组织领导、工会主席、人事(干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其中教职工(不含中层及以上干部)代表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考核的日常工作由人事(干部)部门承担。
(二)考核小组职责
1、客观、公正地抓好绩效考核工作,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订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健全和完善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质量要求和任务目标。
2、组织、指导各处(组)室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3、审定考核等第。
4、审核学校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附件:《徐汇区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表(参考样张)》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学校 绩效考核 实施意见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