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班就读”对象原则上确定为八类,对象界定是:
1、低视力:优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3的儿童少年。
2、重听:平均听力损失为41—70分贝以及听力损失在70以上 ,但经过听力语言训练已经具有一定语言能力的儿童少年。
3、轻度智力障碍: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商(韦氏儿童智力量表)在50—69范围,社会适应行为低于一般水平的儿童少年。
4、肢体残疾:四肢或躯干出现运动技能障碍,三级到四级肢体残疾的儿童少年,能够基本实现日常生活和学习活动。
5、学习障碍:个体智力正常,但在理解和使用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方面存在一种或几种以上心理过程障碍的儿童少年。
6、言语和语言障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活动的儿童少年。
7、情绪和行为障碍:在行为表现上与一般同龄儿童有明显偏差的儿童少年(包括儿童精神医学中的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8、病孩: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身体各部位机能出现异常,抵抗力下降,容易经常出现各种不适及因为身体健康原因休学后复学但难以跟上班机正常教学进度的儿童少年。
二、“随班就读”对象首次确定工作要求及流程:
1、残障学生(除了聋、低视力、肢体残疾等存在明显残障的学生外),一般从小学三年级开始申请“随班就读”。
2、小学五年级和初中学生一般不再新申请“随班就读”。
3、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撤销工作在暑假中进行,学生从新学期开始取得或撤销随班就读学籍。
4、首次确定流程:
(1)家长自愿到残联指定的残疾鉴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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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随班就读”对象复测工作要求及流程:
1、“随班就读”对象每两年需进行复测并重新认定。
2、如学生情况好转,不再符合残疾标准,即认定为普通学生,撤销随班就读学籍。
3、复测工作流程:
(1)家长自愿到残联指定的残疾鉴定医疗机构进行复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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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测试费用
1、测试费用自理。
2、本区享受“两免一补”学生的测试费用,由所在学校向区特教指导中心提出书面减免申请,区特教指导中心报教育局审批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