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教育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工会法》、《上海市工会条例》、《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工会干部配备和管理的通知》、《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基层单位的工会主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认真贯彻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心工会工作,甘于奉献,清正廉洁,关心群众疾苦,善于倾听群众意见,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热心为职工群众办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任职届期内未到退休年龄。
第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任职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工会主席候选人必须在当选的工会委员中产生;
(2)基层单位党组织召开支委会讨论提出工会主席候选人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工会沟通后,对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将考察结果上报教育工会审批。
(3)工会主席应按有关规定由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4)如果条件不成熟,可由工会委员会成员选举工会主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获得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5)工会选举结束后,将选举结果与有关材料上报区教育工会审批。区教育工会在一周内下达批复,并将批复抄报教育党工委备案。
第四条 基层工会主席任期应与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
第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在任期内,应每年向全体会员汇报工作并接受全体会员的测评考核。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不合格”超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应主动向工会委员会提出辞职,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免去工会主席职务。
第六条 区教育工会每年对基层工会主席进行岗位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工会主席的综合能力。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培训的,一般不宜连任。
第七条 基层工会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应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区教育工会的同意。